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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98年1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如對被告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甲○○給付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丙○○於民國94年7 月28日邀同被告甲○○為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170 萬元,借款期間自94年8 月23日起至112 年8 月23日止,分240 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對於利息之計算約定,㈠就200 萬元借款部分,按郵匯局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 %計算,嗣後隨郵匯局2 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時一併調整,並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利息。
而目前之郵匯局之利率為2.725 %,故加計1 %後之年利率為3.725 %。
㈡就970 萬原借款部分,自94年8 月23日起至95年2 月22日止,按原告公告之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1.77%加計0.18%計算;
自95年2月23日起,則按原告公告之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計0.66%計算,嗣後隨原告公告之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利息。
而原告目前之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為2.65加計0.66%後之利率為3.31%。
至若被告丙○○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所述之方式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需分別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需分別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丙○○分別於97年9 月8 日及同年6 月23日起,對於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本金1,170 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又被告甲○○為保證人,若原告對被告丙○○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被告甲○○依法應負給付責任。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住宅貸款契約及增補條款契約影本各1 紙、客戶往來明細查詢2 紙、網路郵局存款利率表、原告指標利率變動表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及證據作何答辯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民法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第739條、第740條、第745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丙○○邀同被告甲○○為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到期未依約清償一節,已如前述,是被告甲○○於原告對被告丙○○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即應負清償之責。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丙○○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與利息及違約金,及如對被告丙○○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甲○○給付之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美秀
附表
┌────┬───────┬────┬─────────┐
│金額(新│ 利息起迄日 │ 利率 │ 違約金 │
│台幣) │ │ │ │
├────┼───────┼────┼─────────┤
│970萬元 │自97年6 月23日│年息 │自97年7 月24日起至│
│ │起至清償日止 │3.31% │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 │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
│ │ │ │10%,逾期在6 個月│
│ │ │ │以上者,依前開利率│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200 萬元│自97年9 月8 日│年息3.72│自97年10月9 日起至│
│ │起至清償日止 │5 % │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 │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
│ │ │ │10%,逾期在6 個月│
│ │ │ │以上者,依前開利率│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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