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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61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乙○○
共同訴
訟代理人黃清江律師
蔡明哲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間因97年度重訴字第61號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仟壹佰玖拾萬零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拾萬柒仟貳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余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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