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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亡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莊錦蓉
失 蹤 人 莊啓鳳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莊啓鳳死亡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莊啓鳳(男性,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設籍於高雄市○○區○○街00○0 號)於民國96年9 月16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莊鳳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
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父親莊啓鳳(男性,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設籍於高雄市○○區○○街00○0 號)於民國89年9 月16日,由啟用9 號拖船托運砂石自台東縣金樽至綠島途中,不慎掉落海中發生船難而告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 年,前經本院以98年度家催字第5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98年2 月2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父親莊鳳於89年9 月16日落海失蹤,迄今音訊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98年2 月27日刊登中華日報新聞紙,惟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登報證明1 件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家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
本件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而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業據聲請人於本院審理時到庭指述綦詳(見10月26日言詞辯論筆錄),聲請人為失蹤人子女,自屬利害關係人,依首揭民法第8條、第9條規定,得於失蹤滿7 年後為死亡宣告,失蹤人莊鳳於89年9 月16日間失蹤,計至96年9 年16日即屆滿7 年,應推定於89年9 月16日下午12時為失蹤人莊啓鳳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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