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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保險字第5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險費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70,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81,2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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