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8,勞簡上,6,200909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簡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習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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