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簡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習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