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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21號
原 告 丙○○
5樓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高利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律師
複代理人 曾清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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