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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被 告 十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十代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8年度勞訴字第8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5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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