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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014號
債 權 人 永安大鎮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公寓大廈組織管理報備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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