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8,司促,10028,200903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028號
債 權 人 50層世貿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之證明文件,如主任委員已變更,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