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8,司促,10037,200903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003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參拾萬肆仟玖佰伍拾參元正,及其中:1、貳拾玖萬壹仟玖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 八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2、壹萬貳仟玖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十 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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