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8,司促,10074,200903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007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丁○○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壹佰肆拾陸萬伍仟參佰肆拾元正,及其中:1、貳拾玖萬零捌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九三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2、壹佰壹拾柒萬肆仟肆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九三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 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 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丙○ ○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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