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8,司促,10075,200903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007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丁○○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伍佰參拾捌萬陸仟柒佰陸拾參元正,及其中:1、壹佰玖拾肆萬壹仟貳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九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2、參佰肆拾肆萬伍仟伍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八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 ,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丁 ○○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甲○○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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