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8,司促,10101,200903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0101號
債 權 人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捌萬壹仟肆佰玖拾元正,及其中:1、柒萬陸仟捌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肆仟陸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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