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0103號
債 權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肆萬陸仟柒佰零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肆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逾期第四個月當月計付陸佰元,逾期第五個月當月計付柒佰元,逾期第六個月當月計付捌佰元,逾期第七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玖佰元之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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