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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011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寬達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戊○○
人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玖佰捌拾壹萬柒仟柒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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