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8,司促,10117,200903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01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伍拾陸萬柒仟陸佰陸拾捌元正,及其中:1、肆拾捌萬貳仟玖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2、捌萬肆仟陸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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