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8,司促,102,20090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02號
債 權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捌萬壹仟伍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肆萬零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易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