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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055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樓之1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貳拾捌萬伍仟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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