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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57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卓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卓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卓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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