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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70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葉森之遺產管理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高雄縣榮民服務處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葉森之遺產管理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縣榮民服務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葉森之遺產管理人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縣榮民服務處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葉森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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