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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9534號
債 權 人 信睿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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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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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壹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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