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8,司促,39817,2009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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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9817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本金每日加計百分之○點一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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