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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1555號
債 權 人 己○○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戊○○○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戊○○○、甲○○、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幣別 (按民法第202條規定,以外國通用貨幣給付時,僅債務人得選擇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以中華民國通用貨幣給付,而債權人並無此一權利)。
二、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為何 (聲請狀訴訟金額僅有21,000美元為債權人己○○所投資,其餘金額分別為案外人蘇郁珊、蘇麗美、蘇李此、謝蘇錦麗、曾文豪、蘇于傑、陳思穎所投資,就該等部分,債權人應非己○○,請釋明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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