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8,司促,41566,200909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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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1566號
債 權 人 丁○○○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幣別(按民法第202條規定,以外國通用貨幣給付時,僅債務人得選擇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以中華民國通用貨幣給付,而債權人並無此一權利)。

二、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為何(聲請狀訴訟金額之記載共為9,000 美元,其中1,000 美元為債權人丁○○○所投資,其餘8,000 美元為案外人魏潔賢所投資,就該8,000 美元部分,債權人應為魏潔賢而非丁○○○,請釋明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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