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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274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上盈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戊○○
人
債 務 人 丁○○
債 務 人 丙○○
9樓
債 務 人 甲○○
5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上盈健康管理 (股)等 五人於民國97年08月05日共同簽發面額新臺幣1700萬元,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乙紙向聲請人借款,票面並載明約定利率按提示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公告之新臺幣基準利率加年息百分之3,即年息百分之5.5 計算,及此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目前該本票項下尚積欠如聲請事項一之債務未清償,本票經提示 (98年06月12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竟 未獲付款,茲因債務人為前開本票之發票人,依票據法自應負償還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世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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