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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274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零柒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8年06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4,071 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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