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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2963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世貿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台旺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玖拾捌萬伍仟叁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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