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8,司促,53065,200911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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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3065號
債 權 人 王劍明即長亨企業工程行
債 務 人 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叁萬壹仟零柒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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