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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370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室
債 務 人 乙○○(原名:簡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叁拾肆萬叁仟叁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玖萬捌仟叁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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