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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3709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慶皝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債 務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慶皝實業有限公司、丁○○、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陳報債務人慶皝實業有限公司解散前之負責人為何人,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以資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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