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8,司促,53937,200911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3937號
債 權 人 珍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懿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志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捌萬陸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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