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8,司促,54249,20091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42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叁拾貳萬玖仟肆佰零壹元,及其中㈠新台幣壹佰捌拾玖萬柒仟叁佰叁拾肆元,㈡新台幣肆拾叁萬貳仟零陸拾柒元,均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㈠百分之三點一五㈡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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