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8,司促,54563,200911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4563號
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