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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4666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劉宣伶〈原名:劉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陸萬伍仟伍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甲○○○○○○○於民國92年4 月18日簽立借據一紙,向聲請人借款245 萬元,並於民國92年5 月8 日交付款項,其借款期限為20年,有利息之約定,分別按年息2.125%及3.9 %計算,以每個月一期,分240 期,按月攤付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交付借款本息,除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外,並按借據之約定,逾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㈡、詎上項借款債務人僅繳償至民國98年5 月8 日止,共尚積欠本金2,065,599 元及應付利息、違約金,履經催索均未獲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54666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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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劉宣伶原名│自民國98年5 │至清償日止 │年息2.125% │
│ │171615│劉淑惠 │月8日起 │ │ │
│ │0元 │ │ │ │ │
├──┼───┼─────┼──────┼──────┼───────┤
│ 2 │新臺幣│劉宣伶原名│自民國98年9 │至清償日止 │年息3.9% │
│ │349449│劉淑惠 │月8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劉宣伶原名│自民國98年6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71615│劉淑惠 │月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2 │新臺幣│劉宣伶原名│自民國98年1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49449│劉淑惠 │月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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