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8,司促,54668,20091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466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8年0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048 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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