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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4675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壹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捌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八年九月八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119,847元整。
(二)利息計算:新臺幣5,484元整。
(三)違約金:新臺幣6,857元整。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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