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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4685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伍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㈠消費本金:新臺幣18,555元整。
㈡利息計算:新臺幣1,548 元整。
㈢違約金:新臺幣464 元整。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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