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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470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00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相對人乙○○於95年1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
相對人至98年9月28日止累計消費記帳25,717元正未給付,其中25,717元為消費款;
0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8年9 月28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附表
98年度司促字第54700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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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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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臺幣│乙○○ │98年9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0%計算 │
│ │25717 │ │ │ │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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