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8,司促,54737,20091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473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叁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乙○○於94年12月2 日向聲請人借款180,000 元,約定分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惟相對人於借款後至97年12月5 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97,375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7年12月5 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依約定書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54737 號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乙○○    │97年12月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0%計算 │
│    │97375 │          │            │            │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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