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8,司促,54764,20091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476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2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相對人甲○○於94年5月31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Card。

相對人至98年2月23日止累計消費記帳39,658元正未給付,其中39,658元為消費款;

0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8年2月23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附表
98年度司促字第54764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甲○○    │98年2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0%計算 │
│    │39658 │          │            │            │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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