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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481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郭甲○
號二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伍佰伍拾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相對人郭甲○於92年3 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 000000 卡別:MasterCard。
相對人至98年9 月21日止累計消費記帳61,550元正未給付,其中61,550元為消費款;
0 元為循環利息;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8年9 月21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54814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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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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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臺幣│郭甲○ │98年9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0%計算 │
│ │61550 │ │ │ │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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