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8,司促,54817,20091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48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巷1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乙○○於93年1 月27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 00000000 卡別:MasterCard。

相對人至96年8 月30日止累計消費記帳41,435元正未給付,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6 年8月30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附表
98年度司促字第54817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乙○○    │96年8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0%計算 │
│    │41435 │          │            │            │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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