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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485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向給付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壹佰捌拾壹萬捌仟柒佰玖拾元、(二)新台幣壹拾參萬柒仟陸佰玖拾貳元,及均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一)百分之二點一二五、(二)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趙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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