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98,司促,54854,20091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4854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柒仟玖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陸仟貳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趙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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