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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488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陸拾捌萬貳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乙○○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甲○○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趙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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