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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4901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號1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BB0000000號、BB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二、釋明欲請求之債權金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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