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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4903號
債 權 人 阿本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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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儷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儷鑫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儷鑫工程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公司章程暨股東名冊。
二、債務人儷鑫工程有限公司已廢止,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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