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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4915號
債 權 人 世芳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乙○○即血堃企業社
債 務 人 丁○○
債 務 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即血堃企業社、丁○○、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是否請求債務人負連帶責任暨依據。
二、債務人血堃企業社之營利事業資料。
三、釋明請求標的中所稱違約金請求計算至「遷讓房屋」止,該房屋(建物)之門牌號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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