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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493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萬陸仟陸佰壹拾貳元,及其中壹萬壹仟伍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第三個月起按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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