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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494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肆萬零捌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二)新台幣肆萬玖仟肆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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